如果契約內有以下條款的話,那麼就可能會損害勞工的權益,像是
1預扣薪資–也就是先扣掉若干工資,作為將來賠償的違約金;
2工作未滿多少天不得領薪;
3未服務滿預定期限之處罰;
4預繳工作保證金;
5放棄一切民事賠償條款;
6強迫加班條款或不加班扣錢條款;
7.扣押身分證等等(注1);
8如果簽契約的時候,老闆不讓面試者把契約帶一份回去詳讀,
甚至告訴面試者「透露契約內容=洩漏商業機密=違法」,真的不用囉唆了,包包提了趕快走,因為那份契約裡七八成有問題,老闆怕面試者找專業的人來看破他手腳。
9很多規定…都寫得很模糊,讓人難以有實際的標準來界定,
(例如「違反服務約定及未聽從雇主指揮調度情節重大者」算違約,
但是什麼叫「未聽從雇主指揮調度」?
雇主叫員工爬到屋頂修天線,員工不肯,算違約嗎?
例如「故意損耗公司公物品」算違約,用到什麼程度叫故意損耗?
例如「無法勝任雇主所指定之服務」算違約,
以上這幾條,要硬凹員工違約真是太簡單了,
真的要找碴的話,就說「學生這次月考總平均要有90分」,
那這樣如果學生沒考到90分,員工豈不是違約?
因為員工「無法勝任雇主所指定之服務」啊!
那安親班老師如果沒有找出學生作業錯字,是不是也算違約呢?
因為「無法勝任雇主所指定之服務」嘛!)
說真的,我相信有的人會說:
「既然契約內容這麼爛,幾十萬元應該也沒那麼容易被那家公司騙去、搶去。」
是沒錯!契約內容不符合「公平原則」、違反社會善良風俗、內容很爛,
確實有可能使這個契約在法律上不成立,
但就算不用到上法庭,光是去警局作筆錄、調解委員會的雙方約談、
甚至是勞工局叫雙方去和解、開會、當場論辯對質,
請問誰想花那麼多時間在這些煩人的事情上面?
(去警局作筆錄、去勞工局開會,都是員工的真實經歷)
(注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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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1:1~7項節錄自
暑期工讀不保勞保賺卡多
http://www.labor.ntpc.gov.tw/web66/_file/1075/upload/epaper/10207/pages/index-04-01.html
注2:8~9及之後節錄自
[八卦] 惡質工作單位
http://www.ptt.cc/man/job/DE87/DECA/M.1183617257.A.D47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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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實應該要請求原作者授權,再加以轉載的,但是我覺的這樣的筆記會很實用,也許會有其他勞工剛好看到這則摘要吧。
如果原作者看到本筆記,覺的節錄內容不適當的話,我將會馬上移除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