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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用人單位(公司)安排加班的,用人單位(公司)才應支付加班工資。如果不是用人單位(公司)安排加班,而由勞動者自願加班的,用人單位(公司)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,(如無事先申請,) 考勤制度(打卡)「不可以」作為舉證依據...

(注1)

 
2非因雇主之要求,勞工「主動」處理工作而逾時下班,應視該勞工是否依企業之管理規章「事先申請核准」而定,如已事先申請核准,雇主就有必要發給加班費,未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的話,當然就不能報支加班費。

(注2)

 

3受僱者除了必須證明,確有延長工時之外,還必須證明延長工時之時間內,的確是在提供勞務;如果產業特性不是在生產線上,則舉證困難

(注3)

 

注1

http://bschool.hexun.com.tw/2011-01-05/126603753.html

 

注2

http://www.hr.org.tw/zone/hr/getnewsdetail.asp?ctype=2&autono=761

 

注3

http://www.spa.org.tw/?p=37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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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吃過很多次被凹加班費、不合理的工作契約的虧,

上網還看到以前的新聞,有無良公司的工作契約是英文寫的, 裡面規定工作未滿3個月離職, 要賠離職違約金幾百萬...然後勞工作到快3個月, 該公司再以不適任為由解雇勞工, 再說你做未滿3個月, 要賠違約金幾百萬...有許多勞工受害才上報紙的....

所以現在求職, 防資方要像防強盜,...至少勞工要搞清楚在法律、法院判例,勞工有什麼權利、義務,平常工作該如何收集證據...否則真的不得已, 勞工沒做錯, 資方還要倒扣半年薪水、提告、上警局..勞工若連自己有什麼權利都不知道, 訴訟輸的機會很大

至少求職時, 可以搞清楚哪一家公司違反比較少勞基法, 對勞工侵害最小

像是臥軌爭取勞工權益、和資方纏訟數年,我也很不希望遇到, 但是到那時候就真的太遲了啊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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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薦勞工都要看看↓

 

勞工不看會哭

 

http://blog.xuite.net/fredniu/twblog/134200104-%E5%8B%9E%E5%B7%A5%E4%B8%8D%E7%9C%8B%E6%9C%83%E5%93%AD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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